據2014年12月30日廣東省财政廳、廣東省國家稅務局、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「粵财法[2014]102号文」,廣東省亮睛工程慈善基金會通過審批獲得2014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第二十六條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12号)第八十五條的規定,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範圍明确如下:
(一)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;
(二)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第七條規定的财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,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;
(三)按照省級以上民政、财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;
(四)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;
(五)财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。
廣東省亮睛工程慈善基金
2015年2月10日